欣欣微课堂三秦巾帼大学习对妇女平等就业权

刘小楠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尤其在妇女平等就业权方面的保障更加完善,为解决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强化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国家责任

“在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一章,强化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国家责任,这是一大亮点。”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刘小楠说。

刘小楠介绍,该章新增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同时,把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年开始施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未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监察事项,导致行政机关对就业歧视做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不充分。”刘小楠表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强化了国家在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方面的积极义务和国家责任,有助于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实现。

与此同时,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详细、明确列出了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不得实施的几种典型行为,比如,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等。

“列举招录(聘)中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有助于明确就业性别歧视识别和处罚标准,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执法、司法人员提供更清晰的指引。”刘小楠表示。

她还注意到,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把“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的表述改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这样与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保持一致,避免实践中被用人单位作为不招录妇女的借口,任意扩大适用,强化妇女不适合从事某些工作的刻板印象。”刘小楠说。

平等的培训机会,尤其是专业技能、领导力方面的培训对于女性职业发展至关重要。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培训也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的规定;明确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刘小楠认为,这些新增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过去对妇女职业发展机会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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