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一庭怀孕期间,双方协议约定女方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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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年7月第一版)。

问:怀孕期间,女方起诉离婚并明确表示不要孩子,双方协议约定女方终止妊娠,男方给女方一笔补偿,女方已经拿到补偿款,但事后反悔,又生下孩子。此时,男方是否要承担抚养义务?

答:此种情况下,男方要承担抚养义务。

一方面,司法实践中,男女双方有时会因为生育问题签订协议,但生育权属于人身权,人身权与人身不可分离。因此,限制生育权的协议,应归于无效。

另一方面,抚养义务不受父母是否离异的影响,不能因为父母的过错而免除其对子女应尽的义务。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主要是基于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的保护而设的规定。

因此,虽然双方已经签订终止妊娠的协议,但女方执意生育不能免除男方作为父亲的任何义务,男方在此种情况下仍要承担抚养义务。

来源:民法典之家

原标题:《最高院民一庭:怀孕期间,双方协议约定女方终止妊娠,男方给女方一笔补偿,但女方事后反悔,又生下孩子。男方是否要承担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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