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为怀孕这件事,杭州萧山一姑娘跟公司老板杠上了。
姑娘入职后在试用期期间,跟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期限为3年,其中试用期3个月,从5月21日到8月19日。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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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本月,她查出有了身孕,胎儿至今还不到两个月。姑娘说,自己入职的时候并没有怀孕,也没有要孩子的计划,这个突然来的小生命也让她感到意外。
如今试用期已过,公司老板要辞退她,让她无法接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公司辞退,则属于违法解除。
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姑娘目前面临的这一情况,不少网友建议她申请劳动仲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不过,也有很多网友站在企业角度,认为公司遇到这种事也很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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