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生育权也成了人们热议的话题。“医院擅自流产,恼怒的丈夫起诉讨要自己的生育权”的案件时有发生。针对这样的案例,不少人要问,妻子擅自堕胎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放弃二胎妻子私自堕胎引发争议
陈先生与刘女士在年经相亲认识,两人感觉都不错,家里人又逼婚,于是两人仅认识一个月就“闪婚”了。
婚后,陈先生返回深圳工作,而刘女士则在家和陈先生父母一起生活。年,刘女士生育了第一胎。近年来,随着二胎政策的开放,陈先生又准备生育第二胎。年初,刘女士又怀上了,但因婚前感情薄弱,两人分居两地,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二人经常吵闹。
刘女士认为,如果生育第二胎,自己花在照顾孩子上的时间会更多,而丈夫在外地工作也帮不上忙。在怀孕5个月后,刘女士还未与陈先生商量的情况下,医院做了引产手术。陈先生得知该情况下,十分气愤,准备以刘女士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起诉要求与刘女士离婚,并要求刘女士因擅自堕胎行为赔偿损失费。
妻子感觉丈夫不够温暖擅自堕胎
沈阳的张某与周某于年6月结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二人经常吵闹。不久周某怀孕了,但周某面对经常吵架的现状常常感到家庭不够温暖,对未来失去信心,于是不想要小孩。在怀孕3个月后,周某未与张某商量,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张某得知该情况下,十分气愤。张某以周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到沈阳市某区法院起诉要求与周某离婚,并要求周某因擅自堕胎行为赔偿损失费。经法院调解,双方依然不能缓和,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张某要求赔偿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是否生育,女性有决定权
本报维权律师团成员、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关宏静说,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因此,人们认为男性当然享有生育权。但实际上并不这么简单。是否生育的决定权其实是在女方的手里,也就是说,女方对生育有独立的决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对于生育与不生育的权利,国家法律赋予妇女自行决定。依据这一规定的精神,生育权是一项特殊的人身权,应视为女性在生育过程中享有独立的决定权。作为男性公民,虽然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要借助于女性公民的配合。若夫妻双方意见一致,丈夫的生育权才能够实现,如果双方的意见不一致,则只能依照妻子的意愿决定。
那么想要孩子的丈夫面对不想要孩子的妻子该怎么办呢?作为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尊重,最好在是否生育的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不然就会对婚姻造成伤害。最高人民法院于年7月4日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本文第一个案例刘女士虽未经其丈夫陈先生的同意擅自终止妊娠,但其行为并不违法,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也不构成对陈先生生育权的侵犯。法院也不会支持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链接:法律对女性生育有相关保护
法律除了保护女性的生育权,同时还赋予了女性很多生育方面的衍生权利,比如《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一规定客观上保证了女性在生育期间周遭身份关系的稳定,以利于生育的进行和女性的身心健康恢复,并赋予了女性提出离婚的决定权。
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女性的生育权利进行保护,比如在审判惯例中有女性不能生育不得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以及女性生育女孩不得遭受歧视的原则。
来源:部分综合《广州日报》、《湛江晚报》、新浪网、人民法院网
编辑:王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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