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保险和本地保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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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保和本地社保的区别有三类,分别如下:

1、失业保险方面参保范围不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所有在职职工不管是户籍还是非户籍均应参加失业保险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深圳市失业保险只覆盖了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

2、生育保险方面:生育保险方面,主要差异在于深圳市未单独设立生育保险险种,生育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中解决,生育津贴和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未纳入统筹范围。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生育保险为单独险种,参保人享受生育津贴,且其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养老保险方面:养老保险方面的差异,在于对是非调工调干跨省异地养老保险转移的年限处理上。国家的政策已放开了,只要是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均可转移接续,但深圳市目前现行的政策是只有调工调干的人员,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后,其在内地的养老保险参保年限以及视同缴费年限方可合并累计计算,其他人员转入的参保年限在计发养老待遇时不予考虑。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

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等内容。

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社会保险体系是指现代国家为使劳动者在其劳动过程中和整个生命周期不受必将遇到的种种风险连累和折磨而从整体上做出的统一设计。

从理论上讲,社会保险体系由七大部分组成:生育社会保险、疾病社会保险、工伤社会保险、残障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老年社会保险和死亡社会保险,为保障劳动者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但在实践中,对社会保险体系构建的情况稍有差别。

大多数国家,把医疗社会保险、职业伤害社会保险和老年社会保险构建成保障社会生活安定的社会保险体系,使劳动者遇到种种风险后都能获得必要的收入补偿。比如,妇女工作者因生育风险而失去工资收入时,可通过生育津贴形式从医疗社会保险获得收入补偿。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染上职业病而丧失工作能力以致落残,可通过一次性伤残赔偿、经常性收入补偿、以至负伤补偿而从职业伤害社会保险获得基本生活保障。至于死亡,通过遗属补助形式,既可从医疗社会保险和职业伤害社会保险获得,也可从老年社会保险获得。

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起就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因当时并未推出失业社会保险,所以保险只覆盖社会劳动者的很小一部分——国有企事业和国家机关的工作者。截至90年代,我国已经构建成包括疾病、生育、职业伤害、失业、老年和遗属社会保险在内的完整的、科学的社会保险体系。

一、社会养老保险

是整个保险体系中最基础的内容。国家法律规定,凡在实施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人都有必须参加,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年老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使之老有所养。我们国家目前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个人工资收入的8%,缴费基础为地区平均工资的60%到三倍之间。一般都规定缴够10年,到达退休年龄方可领取养老金。

二、生育保险

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当年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8%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三、社会医疗保险

是解决劳动者基本医疗费用的问题,特点是覆盖面广,保障较低。社会统筹医疗保险组成:缴费基数为M;员工工资性收入+津贴。单位每年交纳8%M;员工个人每年交纳2%M。单位缴费8%6.6%至7%进入统筹账户(1%至1.4%进入个人账户)住院费用;个人缴费2%2%进入个人账户(加上单位缴费1%至1.4%)门诊费用。医疗费用的保险都有一定的自负额,医院的等级来定,医院等级越高,自负额越高。

四、失业保险

上国家强制规定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2%缴费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工伤保险,

是我国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费由企业以在职参保人数及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6%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以上是我国社会保险组成中几个重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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