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公布实施以后,应当补办登记。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同居关系对待。法律上没有对未婚同居予以认可,法律不会保护这种关系,一旦两人之间发生纠纷了,法律不会像保护正常结婚的夫妻一样保护未婚同居者的利益。根据题主的情况,未婚怀孕,男方不打算负责,两人之间有了实际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的纠纷,建议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7.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8.人民法院审理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9.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10.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11.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12.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